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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互联网版权沙龙聚焦数字时代文字作品版权保护与授权机制创新

发布时间:2023-06-15

6月13日上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第13期互联网版权沙龙在北京顺利举办,主题为“数字时代文字作品版权保护与授权机制创新”。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吴娇、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金海军、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与对外交流合作部主任张晓霞、“凯叔讲故事”副总裁姚婉、阅文集团高级维权专家王书悦、京东集团安全调查部版权保护负责人吴承霖等参与主题研讨。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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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期间,与会人员围绕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困境、电商平台文字作品版权保护现状及侵权责任认定、教辅材料“适当引用”文字作品的法律定性以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等话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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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波重点介绍了当前文著协遇到的版权保护困境以及解决路径。他表示,在数字化环境下,文著协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主要面临网络转载侵权、有声读物侵权、知识资源平台侵权等问题。针对知识资源平台存在的版权问题,文著协联合多家机构发起倡议,共同发起成立“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共同体”,推动行业完善付酬标准、付费方式及授权机制,以期更为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文著协在汇编权、公开表演权的多年集体授权管理与维权方面闯出了一条新路,赢得了广大会员和产业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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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霞介绍了教育出版行业目前文字作品被侵权及维权现状。她指出,数字环境下,复制权、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是出版社被侵权主要类型,电商平台成为盗版重灾区。仅2021年,京版十五社成员单位在电商平台上的盗版链接就高达15万条,2023年目前人教社已配合公安部门查处盗版图书148万册。针对教辅材料引用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张晓霞认为应当严格“适当引用”的界限,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使用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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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悦分享了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建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至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规模总计超过550亿元,海外三无网站是主要的盗版源头,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网盘、电商、贴吧等均成为传播盗版网络文学的重灾区,盗版产业背后甚至形成了完整的侵权产业链。实践中,权利人希望阻断盗版传播,但仅依靠“通知-删除”机制对盗版链接的打击力度成效甚微。同时,搜索引擎的移动浏览器产品中提供的转码阅读功能与盗版资源相结合,构成了对正版阅读产品的实质性替代,仅从著作权侵权角度处理相关问题已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应当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就如何减少网络文学盗版侵权问题,王书悦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第一,在国家监管层面针对海外盗版站进行治理,以黑名单的形式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第二,法院对偏离搜索引擎中立地位的盗版行为予以纠正,判决停止侵权时对具体行为予以明确。第三,严格把握“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前提,对明知是盗版内容而提供开发、传播、收益服务的经营者,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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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婉分享了“凯叔讲故事”在品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版权保护困境。“凯叔讲故事”主营开发中文领域的优质原创儿童内容,目前企业维权主要面临四方面困难:一是音频文件极易复制、存储,盗版泛滥,网络上盗版链接数量巨大且更新速度极快;二是侵权主体呈现多元化,包括音视频平台、学习机等硬件生产商、传销组织、带货主播、网络达人等;三是侵权行为横跨电商、社交等多个平台,诉讼流程繁琐,维权成本高;四是侵权判赔额较低,但时间、人力等维权成本高,导致企业发起的维权数量少。姚婉表示针对正版平台普遍面临的盗版问题,希望能够加强平台合作,推进版权保护与维权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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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承霖从电商平台的角度介绍了京东的版权保护机制。他指出,电商环境下盗版行为呈现出对象虚拟化、链条跨域化、证据电子化的目标特征,对此京东提出了相应的版权保护方案。一是强化红线规则,严厉处罚违规商家;二是分层治理,组建多个专业团队进行版权保护工作;三是智能识别,通过技术智能化的手段发现违规商品;四是联合共治,集合社会力量健全反盗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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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军从学理角度分析了文字作品合理使用、平台避风港原则等问题。他指出,互联网环境下,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的情形既包括实体书侵权和数字化作品侵权。对中国而言,单纯的“通知-删除”规则难以有效减少平台内的侵权行为,因此,除了充分完整地运用现有规则之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欧盟要求平台建立事先过滤机制的做法,对网络服务平台的注意义务进行适当调整。他表示,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21年已超过36万件。实践中,仅凭借司法程序难以真正解决盗版侵权问题,应当通过完善授权机制、集体管理机制以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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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嘉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他指出,AI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用人工智能(ANI),代表为AlphaGo和微软小冰;第二阶段为通用人工智能(AGI),代表为ChatGPT;第三阶段为超人工智能(ASI),将独立于人类。与此对应的AIGC也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人作为创作主体,人工智能作为辅助性工具;一种是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控制生成内容的走向;一种则是完全由超人工智能独立自主完成内容创作。针对AIGC产生的著作权问题,杨德嘉认为,作品必须是人的内在思考和外在表达,应当具备可预见性、可控制性、可解释性,只有人创作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造的辅助性工具,所形成的AIGC展现了人的独创性劳动,可以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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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娇分析了涉网文字作品侵权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她指出,实践中,法院审理涉网著作权案件,主要遇到四类难点问题:一是用户信息披露难,由于著作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平台的披露义务,目前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平台披露,不同平台的身份认证要求不同,可能存在二次披露问题,导致披露周期长;二是文字作品数字化应用中存在重复授权问题,导致不同平台针对文字作品的使用产生纠纷;三是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网络平台承担的责任与场景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导致实践中案件审理难;四是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文字作品侵权案件中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仍以适用法定赔偿为主,如何既保障权利人能够获得充分救济,又不会让赔偿的数额过分高于权利作品的市场价值,仍需权利人积极有效举证和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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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慈珂在总结发言中表示,网络文学是新时代文字作品的代表,如何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一个长期性的难题。此外,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为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和新课题。当前,各国对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已经达成一项共识,即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目前AIGC存在中文数据占比低、垃圾数据泛滥等问题,如何正确应用人工智能工具、如何应对AIGC对版权和非版权领域带来的种种挑战等,需要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