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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应亦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发布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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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联合主办的“2023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馆举行。在论坛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应亦然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以下内容根据应亦然主任发言内容整理形成。


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理数量为434件、涉及781人,2019年上升为922件、涉及2000余人,之后逐年上升,2022年受理案件总数有所下降,根据今年的司法实践情况预估今年案件量至少同2021年持平甚至超过。


纵观上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的基本情况,由于城市特点,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较多,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尽管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在不断加强,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实际在对权利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难点。


01

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的实践困境

(一)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度低


有观点认为,从立法上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而非第五章的立法特征来看,立法机关更倾向于将此类罪名确定为一种公权的客体,即侧重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将其中的私权客体,知识产权固有的私权救济渠道置于次要地位,其直接带来的问题是权利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享有阅卷权、是否能够提出申诉、是否能够参与庭审等争议。时至今日,此类问题在权利人申请阅卷时仍被打上问号。


(二)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行使不充分的困境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时,往往会受到权利人人数众多或权利人在境外等情况影响,难以实现“点对点”告知,权利人也往往是在实际权利受损之后才发现自己被侵权。有时,甚至在寻找权利人的过程中,都是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权利义务告知,但此种方式对权利人的知情权有一定影响。当前也有大量权利人通过代理人进行维权,代理人不完全等同于诉讼参与人、诉讼代表人,其权利是否能够和权利人本身等同也备受争议。


除此以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利人和大多数其他类型案件的被告人不同,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出于方方面面的顾虑,可能不希望案件被扩大化,不愿主动表达,比较明显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权利人担心在诉讼过程中因阅卷、庭审等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二次侵犯。


(三)权利人经济损失获得赔偿难


一般来讲,在犯罪行为中,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一定会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当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如何获得弥补,是一个现实难题。一方面,经济损失数额认定困难。在刑事追责过程中,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审查重点是案件相关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这和权利人在相关犯罪行为中遭受的经济损失是不同的概念。如果由检察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导认定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无论从职权还是专业性来讲都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损失弥补实现也有困难。由于我国的和解制度没有将知识产权类犯罪囊括其中,而目前刑事附带民事从合理性、合法性上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所以现实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般只能通过调解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获得补偿,有的权利人在实践中因认为另行提起诉讼周期较长,甚至会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降低诉求的方式换取赔偿结果。


(四)权利人经济损失救济渠道不畅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明确了权利人在轻微刑事案件中拥有自诉权。但因为自诉案件缺少公权力介入,在法律和取证方面都存在很大障碍,所以权利人并不倾向于采用此种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实践中此种案件也并不多见。


02

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难”的原因

(一)权利人诉讼地位模糊导致权利不清晰


诉讼地位决定诉讼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所以会产生疑问,是因其诉讼地位不清晰,而知识产权权利人究竟是否为被害人是问题关键。尽管实践中“权利人可以有参与诉讼,表达诉求,甚至提出申诉等权利”已是较为主流的观点,但仍有不少观点认为“相较于一般案件的被害人,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应当是限缩的”。


(二)立法设计阙如导致制度供给不足


以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关注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避免对同一侵犯事实的重复审查,一并处理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可以避免两个程序作出不同的判断结果。但在当前的实践中,通过检索公开的判例可见,不同法院对于是否支持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持不同观点。有判决支持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案件被害人是单位,不存在人身受损的情况;二是知识产权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财产,不符合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因此认为其不符合受案范围。但也有支持的判例。


出现上述争议的重要原因,可能是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的理解产生了分歧,同时对于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缺乏相应的立法和制度保障。针对当前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困境,上海检察机关近年来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03

实践做法及优化路径

(一)制度规则,明晰诉讼地位


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地位不清晰导致无法实质性参与诉讼的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21年出台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厘清了权利人的诉讼地位和义务边界。《规则》明确了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的案件类型,涵盖了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避免因为定性的变化导致权利人权利丧失。同时在立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权利人都享有控告申诉、协助调查取证、参与庭审等权利。此外,《规则》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诉讼执行监督、定期回访案件、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综合履职,从而及时回应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制度供给


针对权利人知情权保护的问题,上海检察机关于2013年首创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该项制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海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细化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如拓宽权利义务告知的案件范围,将告知时间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为外国权利人同步提供英文版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此外,上海检察机关针对实践中对被侵权人因为诉讼成本高,赔偿不到位而怠于行使维权权利的情况,探索了检察环节“被告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工作制度”。一方面结合具体案情,从帮助权利人及时获得赔偿的角度出发,在查明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从侵权损害的情况、侵权时间的长度、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探索合理赔偿标准。另一方面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创造空间,促成犯罪嫌疑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2019年至今,上海检察机关累计促成被告人向权利人赔偿人民币5.28亿元。


(三)强化能动履职,延伸保护触角


丰富保护类别,注重服务商标、地理标志等特定商标权益保护。对此类相对较新的保护类型,上海地区检察机关也有一定实践探索。比如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侵权案”,侵权人在缴纳罚款后迟迟没有向商标权人农协会赔礼道歉、履行赔偿义务。此时检察机关依法采用民事支持起诉的方式,促成了双方和解。还有“奉贤黄桃”案例,此案权利人在商标过期后未续展成功,检察机关主动介入,通过上下联动,最后帮助此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成功获得延展,为当地农产品保护增添了一张亮丽的名片。


推动融合履职,实现四大检察协同保护。目前上海三级检察院都已成立专业化办案组织,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更是改变原有职能,成立首个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内设机构,在当前工作要求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背景下继续扩大办案力量。再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此前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是由刑事部门、民事部门、行政部门相互移送线索,受理案件后再进行部门联动。当前,在综合履职的工作要求下,其已经实现四大检察的集中管理。


持续创新和完善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在既有制度上继续优化具体细节,如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探索建立防范商业秘密二次侵害机制等,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二次泄密风险。


文字整理:徐紫荷  吴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