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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用户输入提示词生成AI图片不构成作品

发布时间:2025-04-18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某诉东山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裁定,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该案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作品性质认定上的法律条件和要素,对“文生图”这一场景下,没有基于在先判决进行机械适用,而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对AI软件用户与AI软件的交互关系作出了有益的突破性探索,最终认定涉案图片不符合作品要件。这一认定将AI作品性质的认定从逐渐趋同化的硬币两面,再次拉回到审慎、慎重考量作品性质和法律要件的角度,对AIGC产业的发展和对AIGC产物的应用与保护作出了有益探索,具有较强的研究和示范意义。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丰某主张其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被东山公司等抄袭并用于生产销售。丰某称,其于2023年8月在小红书平台公开发布涉案作品后,东山公司曾寻求合作未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对于丰某的主张,东山公司等认为:首先,丰某创作过程缺乏原始记录,无法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并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涉案图片的权利人;第二,涉案图片的生成依赖AI工具,具有随机性,无法复现相同结果,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第三,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图片在具体表达上存在显著差异,且设计源于东山公司等独立使用AI工具及第三方修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AI生成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驳回了丰某的诉讼请求。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旨



1.独创性需体现自然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 


“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判断丰润娟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重点在于判定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 


“对于人工智能文生图软件,使用者首次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体现提示词主题和要素的图形,其中人工智能对文字到图形的生成,仍然起到重要作用,尚不能体现使用者对图形的充分独创性。”


 “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可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2. 提示词的参考行为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保护的落脚点在于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提示词输入相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参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Midjourney生成内容具有随机性和不可控性,原告无法复现相同图片,难以认定其智力投入主导了最终表达。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丰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四、典型意义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AI生成图片著作权认定标准及侵权规则并在此规则下未认定AI生成物作品属性,对AI技术应用场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定程度上,生效判决强调自然人需对生成内容进行实质性控制并提供创作记录,避免将AI随机输出简单等同于作品。与此同时,又充分考量了创新与公有领域共享的平衡,提出提示词作为思想可自由参考,鼓励技术普惠,防止过度垄断抽象创意。当前,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被确定为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主题。本案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进行宣判,对AI领域创新成果话题的研讨以及未来纠纷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探索意义。


服务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


己任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由己任律师事务所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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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赵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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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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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律师  郭晨辉


生效判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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