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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可版权性困境:机器不是人,其生成内容算智力成果吗

发布时间: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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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玲

(本文转自南方都市报)


2016年,韩国围棋选手李世石大战AI阿尔法狗时,有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曾引起一波讨论,去年底聊天机器人ChatGPT横空出世,再将这波热度推向新高。和7年前不同的是,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模型大大地降低了内容创作的门槛,并将适用领域迅速扩大到文字、绘图、代码等作品类型上。


面对技术的火热,法律人有他们的冷思考。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高瓴人工智能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共同举办的“AIGC内容生态与版权保护论坛”在京举行。


针对AIGC的可版权化问题,与会嘉宾有不同观点:根据现有版权法规定,AI无法成为版权主体,所生成的内容自然也不能作为作品受保护。反对观点则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然是人类创意与构想的具象化,符合作品“独创性”标准。

AI不是人类,可否成为版权主体?


过去近半年,科技圈产业界的热门话题无疑是美国Open AI开发的ChatGPT,这一语言AI大模型在发布仅两个月的时候,就迅速聚拢了超1亿注册用户。随之而来的是,国内外科技企业纷纷瞄准这一赛道,争先恐后地发布自家大模型。


ChatGPT的问世似乎标志着人们迎来了全新的AI时代。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认为,ChatGPT表面上是聊天机器人,其实背后对整个人工智能的行业来说,是一个能起到“技术底座”作用的新型基础设施,大模型已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与此同时,AIGC正在颠覆现有的内容生产模式。从专业生产内容(PGC)到用户生产内容(UGC),再到今天迎来由人工智能作为生产主体的AIGC时代,人类信息生产和分发模式正在发生变迁。可以预见,随着生成式AI商业化的速度加快,将有更多AI绘画、AI写作等产品落地,如何认为AIGC的版权问题就成了关切。


根据国内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等。该法所称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AI不是人,很明显不符合版权主体要求,那么它创作出来的东西属于智力成果吗?AIGC可否受著作权保护?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的态度鲜明,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来源于人的创作。他以一张猴子的自拍照说起——有一只猴子按下快门给自己拍了一张照片,那么请问这是作品吗?猴子能享有著作权吗? 


在王迁看来,猴子不是人,将它拍的照片认定为作品,是不可思议的,而且这有违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管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均明确,通过设立专有权利来实现“鼓励创作”的目的。


具体而言,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为作品围起一道作者专属的领地——他人要使用作品必须事先获得授权并支付相关费用,以此实现鼓励作者创作的目的。只有人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鼓励,当然也只有人的创造才能被认定为作品。无论是动物还是人工智能,都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鼓励,因此其生成的内容都不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AIGC符合作品独创性标准吗?


当天会上,美国版权局今年2月作出的一项裁定引起了不少专家的关注。此前,数字艺术家克里斯·卡什塔诺娃(Kris Kashtanova)为漫画故事《黎明的查莉娅》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准,但现在美国版权局取消了这一版权证书授权——理由是事后发现卡什塔诺娃在创作漫画时,使用了AI绘图软件Midjourney生成的内容。


美国版权局认为,卡什塔诺娃是作品文本的作者,也是作品文字和视觉元素的选择、协调和安排的作者,可是作品中由Midjourney技术生成的图像不是人类作者的作品,不能作为作品来登记。


为适应AI带来的改变,美国版权局还于今年3月发布《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重申AI作品的保护范围及注册要求。其中提到,作者提交版权注册申请时,有义务具体披露作品包含AI生成的内容,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如果只是AI技术根据人类的提示(Prompt)产生作品,则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也不受版权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也有司法案例明确,自然人创作是作品构成的必要条件。2019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北京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利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起案件被称为我国首例AIGC著作权案。


而在第二起国内AIGC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本案的原告是腾讯公司,2018年腾讯在网站发表了一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股市新闻,当天盈讯科技也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了相同文章。


2020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定,Dreamwriter作为创作工具,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创作意图,内容具有独创性,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这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


国内两起有关AIGC版权纠纷的案件,出现一正一反的判决结果,恰恰反映出当前AIGC可版权性的争议现状。南都记者注意到,目前学界有不少专家从客观独创性标准出发,认为当由AI创作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同人类创作的几乎没有区别,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即可给予版权保护,无需考虑创作者是人还是AI。


当天论坛上,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熊琦教授提出,到目前为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仍不具备自主生成内容的能力,AI技术知识辅助内容的生成。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过程,实际上是自然人运用人工智能作为创作辅助工具不断进行选择、调整,以“试错”的方式去提示人工智能,最终达到生成内容符合人类预期的结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然是人类创意与构想的具象化,符合作品“独创性”标准。


至于在保护路径上,由于只有人类才能拥有作者身份,建议可以采取将生成式人工智能设计者拟制为作者,或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视为委托作品,权利归属于使用者所有两种方式。

如何包容性看待AIGC版权问题,值得思考


“必须承认当前认定AIGC构成作品,与现行的著作权法是有抵触的。”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论坛上如是说道。同时他强调,从发展的角度看,著作权法并非停止不前。如果允许前进的话,未来能不能以一种包容性的态度看待AIGC,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阎晓宏看来,“从稀缺性、有价值,有利于人类的角度来考虑,我们不是简单机械地说,因为这个东西是手写出来的,所以它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而由机器生成的不算。后者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间接表现,只是这种间接性怎么认定仍是问题。”


在这些争论之外,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林秀芹更关注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的角度去思考,有没有必要对AI创作的内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若是,如何保护?


日前,林秀芹在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人们对AI及其创作物的观念也会有所不同。当下AI已可实现多模态创作,它确实不是生命体,可能现在不需要激励,但它背后的投资主体、购买者、使用者需不需要?从激励角度讲,她认为还是有必要给予AI生成物一定的权利保护。


事实上,有关AIGC的版权争议远不止这些。众所周知,ChatGPT是在大量不同数据集上训练出来的大型语言模型,它的数据来源是网络上的大量文本数据,包括新闻文章、博客、论坛帖子、文学作品等等。


大模型的训练离不开海量的数据“喂养”。张欣认为,ChatGPT的文本数据挖掘技术可能导致其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借鉴”部门内容;这部分内容如果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则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在国外已有这样的版权官司出现。比如,今年2月知名图库公司Getty Images指责AI艺术生成器Stable Diffusion,“以惊人的规模”未经许可侵犯了自家超过1200万张图片的版权,损害了内容创作者的权益。今年1月,美国旧金山三名艺术家也发起诉讼,指控Stability、DeviantArt 、Midjourney未经授权复制他们的作品用于AI绘画工具训练,导致他们多年塑造的作品风格被AI效仿,要求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不久前网信办发布了专门针对AIGC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等要求。


对此有产业界代表提出,如果对数据训练采取一种极为严格且脱离产业实际发展需求的合法性标准,可能让企业丧失在大模型赛道上获得竞争优势的宝贵时机。


不难发现,面对一个正在飞速发展的新事物,监管在何种适当的时间点介入规范,如何平衡创新应用与安全发展的关系,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