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6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利益,是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有效工具。从全球发展的视角来看,商业秘密不仅是国际技术转让的核心客体,也已然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技术安全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成为各国间进行经济、科技、政治博弈的重要抓手。中美贸易战中,美国就将商业秘密保护不力,作为对我国发起制裁的理由之一。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还是从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关切的角度,我国都应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国家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多次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对商业秘密的立体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在民事保护方面,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使商业秘密被正式归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式实施,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惩罚性赔偿额计算基数、惩罚倍数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切实增强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
在行政保护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9月4日公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给予指引。司法部于2020年9月14日公布了《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计划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机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制度,要求加强重点环节保密管理、明确行政许可机关的保密责任。在刑事保护方面,2021年1月3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有两点:第一,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入罪门槛,判断是否适用刑罚的标准由原来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原来的“结果犯”改为了现在的“情节犯”,只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如多次侵权、主要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行为涉及区域范围广、侵权人获利数额巨大、侵权行为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侵权行为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即可被追究相关方的刑事责任;第二,提高了刑罚力度,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有期徒刑刑期从原来的“七年”提高到现在的“十年”,增强了法律惩罚力度和威慑力。
为顺应法律调整,帮助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侵权预警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将于7月28日共同举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讨会,邀请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产业界代表等参与研讨,聚焦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与实务,为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供思路。
主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
会议时间
2021年7月28日(周三)
14:00-17:30
会议地点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三层多功能厅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59号)
会议议程
14:00-15:25 上半场主旨演讲
主持人
万 勇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演讲嘉宾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宋建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
刘晓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乔 晶
腾讯公司专家法律顾问
15:25-15:40 茶歇
15:40-17:05 下半场主旨演讲
主持人
李方丽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
演讲嘉宾
江玉远
完美世界集团维权与诉讼总监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志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 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17:05-17:30 交流讨论
邀请对象
专家学者、高校师生、法律工作者
及产业界代表
参与方式
线下参会请点击“阅读原文”,提交报名表。报名时间截至7月27日18:00。报名成功以收到主办方邮件回复为准。
欢迎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