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9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郑雪 北京报道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也在逐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如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如何处理好“刑民交叉”问题、如何平衡惩治和保护的关系,实践和理论亦需要对此进行回应。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联合举办了第三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来自司法机关、学界、业界的各位专家,就上述问题建言献策。
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多重挑战
来自最高检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2万人,同比上升49.7%。审查起诉案件所涉罪名,主要是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共1.7万余人;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增幅较大,分别为2000余人和260余人,同比分别上升1.95倍和1倍。
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然而,当前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亦存在难点亟须解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应亦然表示,主要存在四方面困境。一是,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度低。从立法设计看,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将私权放在公权客体之后,带来了诸如权利人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是否享有阅卷权、是否能够提出申诉、是否能够参与庭审的争议。二是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行使不充分的困境。实践中部分案件难以点对点告知,权利人维权难、获赔少、表达诉求意愿不强。三是,权利人经济损失获赔难度大。考虑刑事和解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类犯罪,以及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合理性、合法性上仍存有争议。从现实来讲,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般通过调解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补偿,甚至有的权利人因认为另行提起诉讼的周期比较长,会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降低诉求的方式以得到赔偿。四是权利人经济损失救济渠道不畅。自诉案件缺少公权力的介入,法律适用存在一定困境,权利人并不会特别倾向采用此种形式。
在知识产权当中,商业秘密是一种极为重要且特殊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治理,既可通过民事治理又可通过刑事治理。
具体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来看,立案难、办理周期长、“三审合一”功能发挥不足,亦影响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史乃兴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权利人往往优先选择刑事救济,然后再进行民事救济;有的案件从权利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到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花费6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再进行民事诉讼,时间会更长。
腾讯集团法务专家王斌从行业出发,借用跷跷板,指出分别位于跷跷板两端的刑事打击和维权保障处于不平衡协调当中。王斌表示,以2021年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布情况为例,呈现出倒金字塔,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比非常高。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涉及代码、芯片层面的侵权,对相关保护提出挑战。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较少。
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告的侵权者有何特征?为何无法赔付?王斌表示,一是侵权者基本没有合法注册的法人主体或冒用他人合法主体。二是团伙化、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从分工模式上来说,网络知产犯罪与电信诈骗犯罪的链条化、团伙化的分工并无太大差异,犯罪成本低、违法收入高,犯罪分子为逐利愿意铤而走险。三是违法所得增速惊人。低成本门槛、高效率赚钱。四是作案手段和区域隐蔽。如多层跳转VPN给侦查带来阻碍。
刑民交叉案件中前置性条件应优先
知识产权案件中,因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民交叉案件大量存在。不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违反民法规范的同时,亦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情形,如何协调上述行为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此前,司法审判往往遵循“先刑后民”,也引发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刑事被告在支付罚金后,后续民事偿付能力几乎丧失;以及对于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究竟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又该如何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田宏杰表示,“我们并非主张刑事优先或者哪种程序优先,而是在于,哪一个裁判是另外一个案件诉讼程序进行的基础,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推进的背景之下,前置性的条件应该优先。”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先后上,司法政策和理念也呈现多次变化。司法最开始坚持“先刑后民”的传统,而后2019年《九民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了刑民并行的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综合协调处处长刘涛表示,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刑民交叉关系,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在罪与非罪的实体判断方面,坚持体系化思维。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应当在法秩序统一原则下,全面准确评价案件性质。同时充分考虑到不同法律规范的侧重点和目标追求的不同,将不同法律规定做体系化的解读,做到各种责任的平衡和互相促进,找到动态的平衡点。
诉讼程序上,可以刑民并进,并非一律刑事优先或民事优先。若民事案件无需依赖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可先行审理。同时,对于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田宏杰提示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另一个极端就是,当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没有终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办结,刑事案件程序就不启动。以民事方式阻截刑事保护程序的启动,当前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在她看来,需要强化权利人保护制度供给,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尤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协同推进。
惩治、保护何以平衡?
2021年上海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规则》明晰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地位。此外,探索检察环节被告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工作制度。从侵权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等方面综合考量,探索合理赔偿的标准;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创造空间,促成犯罪嫌疑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
史乃兴表示,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一是完善刑事立案标准,权利人只需提供专家意见等初步证据;二是改进司法鉴定工作,树立正确鉴定理念,规范解决鉴定费用问题;三是科学认识证明责任;四是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权利人维权周期过长、难以获得民事赔偿的问题。
王斌表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上,从规则执行角度来看存在更完善的空间。一是被告人主动赔偿,以罚换刑规范化。审查起诉阶段或“量刑建议”审查环节,司法机关组织调解或洽谈赔偿。二是被告人拒绝赔偿,实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解释。起诉至法院阶段,试行“附带民事起诉”程序,实现经济赔偿优先于司法罚没。可通过程序法保障《刑法》第三十六条确定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民事优先原则。
从一个更加宏观的视角出发,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惩治和保护如何平衡?
刘涛建议,一是坚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惩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并重。
二是正确处理各项经济责任之间的关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法益属于复合法益,被告人面临的经济责任也是多方面的,如退赔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又如赔偿权利人损失,恶意侵权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再如赔偿不知情的消费者,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有必要理顺上述不同经济责任的内部关系,确定合理合法的赔偿顺位,平衡好经济制裁侵权人以及保障权利人,不知情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关系。
三是加强行刑衔接,避免处罚漏洞。对于依法不起诉的涉案人员,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反向衔接”。
(作者:郑雪 编辑:吴立洋)